效仿古人打架前签下生死状 斗殴伤人可否免责?
古有武术擂台赛,双方签下生死状,不管打斗结果如何,都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生死自负。如今,小童(化名)和小兆(化名)效仿古人,打架前,也像模像样地签下生死状,然后才开打,结果双双进了医院。
小童和小兆是同事,平时关系还不错。有天,为了工作的事情,两人吵了起来。“有本事我们来打个架,定输赢。”“为了保证我们事后不追究对方的责任,我们必须签份互不追究对方责任的协议。”读过几年书的小童提议道,小兆点头答应。协议一签,双方开始肉搏,你一拳,我一脚。要不是被闻声而来的同事拉开,估计会闹出人命。但他们受伤也不轻:小童骨折,小兆头部受伤,两人不得不入院治疗。
两人委托一名同事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他们打架前签下的生死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用追究责任了?
黄有明:前几年在山东也有一起类似案例,伤人者后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样的生死状是无效的,出现伤害后,照样要负责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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