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小姐一句话害他多付3.5万利息 购房勿轻信他人

qz.fjsen.com 2012-04-05 08:59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律师:贷款与利率问题开发商说了不算,购房人不要轻信他人

去年阿阳(化名)以近50万的价格买了一套新房,首付16万元,剩余的20多万元办按揭。签订合同时,正值某银行基准利率上调,阿阳问:“现在签合同,那我不是要亏了?”

售楼小姐说:“没关系,等利率下调时,可以帮你从实行上浮的利率改到基准的利率。”阿阳信了,签下合同。

过后,利率下调了。“我想改却改不了,这时才知道被骗了,算起来我得多付3万多元利息。”阿阳质问开发商,开发商却说是售楼小姐口误。

不仅如此,在还贷方式上,当初阿阳申请的是等额本金还贷,申请材料由开发商统一送银行,银行批下来时,阿阳的还贷方式变成等额本息。

阿阳说,他该如何向开发商索赔3.5万余元损失。

林配金:首先应该明确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是阿阳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利率多少和还贷方式应由阿阳与某银行协商后确定,开发商没有决定权,售楼小姐说了也不算。

因利率问题造成的3.5万余元损失谁来赔呢?若阿阳有证据证明该3.5万余元的损失是开发商或售楼小姐的过错造成的(如开发商或售楼小姐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或事后开发商或售楼小姐承认说过利率可调的话),那么开发商或置业顾问应承担阿阳的经济损失。

购房人要从此事吸取教训:一是不要轻信他人,二是要有书面承诺。

责任编辑:谢玉妹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