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骗取拆迁征地款 是处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协助骗补偿120万 社区书记被控诈骗
庄某龙是晋江人,58岁,曾任中共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党支部书记。去年9月,因晋江交通大厦周边土地整治,协助社区委员庄某荣、居民庄某情谎报三宗宅基地,骗取征地补偿120多万元。目前,晋江检方指控三人涉嫌诈骗罪。晋江法院将择日宣判。
去年,庄某龙将此前人为绘制的包含三宗虚假用地(社区委员庄某荣90平米、其妻90平米,和其侄子庄某情120平米)的安置地用地情况分布图提交给动迁组,作为征迁对象。社区委员庄某荣,正是这动迁组第三小组的成员。为获得征地补偿,庄某荣确认了这份调查表,还虚假确认其夫妇和庄某情为征迁对象。
检方指控,庄某龙明知上述三宗宅基地不在安置地范围仍出具“确认书”,帮助庄某荣骗取征地补偿款46440元及价值72万多元的安置期房,帮助庄某情骗取征地补偿款511200元(后因案发,庄某情未领到这笔款)。
检方认为,庄某荣、庄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及帮助庄某情骗取征地补偿,涉案数额达127.8万元(其中未遂部分为123万余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庄某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511200元未能得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三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责,对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说法】
同是社区(村)干部,都是骗取征地补偿,可一个被判贪污,一个被控诈骗。法律人士对此意见不一。
正方:利用职务之便即可定贪污罪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两起“骗拆”案件的罪名确定合适。他认为,行为人骗取公共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定罪关键。
他解释,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是贪污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犯罪构成中最重要的方面。
他认为,如果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应定为贪污罪:若只是利用工作之便,则应定为诈骗罪。
反方:社区干部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律师介绍,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认为,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时,只有协助管理款物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南安的张某源和张某风二人均不涉及这一工作,因此应以诈骗罪论处。
量刑:贪污罪处罚更严
吴家洪律师介绍,相对诈骗罪而言,贪污罪处罚相对较重。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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