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肇事逃逸还是乐于助人? 两位老人的官司纠葛
(黄晖/绘)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这是一个78岁老人和75岁老人之间的官司纠纷,矛盾的焦点是老张受伤后,到底是老李交通肇事所为还是他热心帮忙。
原告:他开车撞倒我跑了
两年前,老张76岁,老李73岁,一个是湖南人,一个是丰泽区人。
按照老张的说法,2010年12月26日下午5时许,他走在泉州市区湖心街与田安北路交叉路口时,被老李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碰撞倒地。到医院一检查,他的右桡骨、尺骨、茎突骨、左髌骨多处骨折且有其他损伤,住院16天才出院。
“出事后老李就跑了,没报警,也没送我去医院。”在日后起诉中,老张认为,老李是肇事逃逸。
警方经调查,锁定事发时老李所驾驶的摩托车,进而调查到老李。经丰泽交警部门认定,老李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0月9日,丰泽法院受理老张状告老李一案,老张提出3.9万余元的索赔。此时,老张自行委托的伤情鉴定结论也出来了,为十级伤残。
被告:看他摔倒 我热心扶他
对于被指肇事逃逸,老李满肚子委屈,觉得自己并没有这样做。
对于当天的事故,老李有自己的说辞。他说,当时可能与老张有小碰触,因为接触轻微,他确实不清楚车辆是否有碰撞到老张,见老张摔倒,他还热心将老张扶到旁边才离开,在他离开时,老张也没有阻止。
“主观上我并没有逃逸的意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肇事后逃逸是错误的。”老李还认为,老张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评定他伤残等级为十级,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COLLES(克雷氏)骨折是最常见的骨折,约占所有骨折的6.7%,多发于老年人,有“老年性骨折”之称,老年性骨质疏松是该骨折的内因,摔倒是外因,且该骨折大多不需要手术治疗,同时老张的老年性骨质疏松症明显不是事故造成的。
法院:交通肇事后逃逸 要赔2.5万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老李在事故发生后,虽将老张送到附近地点然后自行离开,但未主动报警或积极送原告就医,已构成逃逸,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老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老李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使受害人即老张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直接给老张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由老李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老李必须赔偿老张各项损失2.5万余元。
老李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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