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立遗嘱给“小三”财产 妻怒打三次官司终如愿
二打离婚官司获胜
得到女儿抚养权
2011年8月,阿雯再次起诉离婚。这次,她还要求法院将养女小樱判给她抚养,阿信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小樱年满18周岁。理由是,小樱一直跟她一起生活,而阿信没尽到一个父亲的义务。
当然,阿雯仍然提起了那份将财产分给第三者的遗嘱。阿信承认,遗嘱是他写的,但遗嘱上所说的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他还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养女。
三个月后,石狮法院宣判此案。法院认为,经前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养女小樱随阿雯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她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判小樱由阿雯抚养,阿信负担养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每月800元,每半年付一次直至小樱18岁。
判决后,阿信不服将小樱判给阿雯抚养的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称,阿雯性格不好,不适合抚养小樱,且阿雯常年无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差。而他有较好的经济能力,能为孩子提供高品质的生活,满足孩子成长的物质需求。作为回应,阿雯向法庭提供了小樱的诸多奖状,证实养女跟她一起生活,身心健康发展。
近日,中院终审驳回阿信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违背公序良俗
这样的遗嘱无效
■点评律师:福建致一律师所主任杨伟良
离婚官司中,一方有外遇,将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主张另一方有外遇的一方,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真如阿雯所说的,阿信在遗嘱中将财产给“小三”,这种遗嘱是无效的。
阿信自书遗嘱,将财产给“小三”这种情形应当属于遗赠。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这种遗赠行为是否有效呢?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遗嘱中将财产遗赠给“小三”,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的义务,违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该遗嘱应当认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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