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一男子盗伐林木后主动补植 被告人获缓刑
早报讯 (记者陈桂生 通讯员邱金海)郑某盗伐林木牟利,后主动投案,并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近日,惠安县法院依法宣判,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4月,被告人郑某同林仙山场原管护人陈某(已判刑)谈妥,由郑某在该山场砍伐五车林木,每砍伐一车支付给陈某200元。同年4月至5月间,郑某在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该山场砍伐林木并销售,非法获利3000元。同年5月5日,受雇人曾某(已判刑)将木材运去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中马尾松558株、阔叶树99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于2011年1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松溪村委会达成复植补种协议,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3000元。
惠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及缴纳生态恢复补偿金等情节,且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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