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人抢劫获赃230元 泉州一摩的司机获刑10年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日前,摩的司机林某彬被丰泽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8年前,他载人前往市区抢劫,并分得赃款230元。
2004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彬伙同靳某才(2004年被判处死刑)预谋抢劫。林驾驶摩托车载靳某才窜至湖心后街物色目标,伺机作案。适时,被害人汪某萍持手机打电话途经该处,靳某才即让林停车并在路边拐角处等候接应,自己则持随身携带的匕首上前威胁汪交出手机。遭拒后,靳某才用匕首朝汪的肩膀处捅了4刀,并抢走其手机,随后让林载着逃离现场。
2004年5月13日凌晨零时许,靳某才和林又驾车窜至津头埔祠宫顶25号附近伺机作案。这一次,途经此处正在打电话的林某勇不幸成了目标。靳某才抢走了其手机,又威胁其交出钱包。准备逃跑的他被猛刺数刀,当场死亡。
之后,林某彬在靳某才的租房处分得赃款80元和一部手机,手机销赃得150元。2011年11月,林某彬自己走进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称对同案犯靳某才抢劫不知情,不被认定为自首。
丰泽法院认为,林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在犯罪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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