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最老原告92岁阿婆告两儿子 要求共同赡养
老大养爹,老二养娘。父亲过世后,贫困的弟弟希望兄弟共同赡养母亲,但哥哥不同意。为此,92岁的黄阿婆不得不将两个儿子告到法院。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黄阿婆是历年来泉州最老的原告。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朱婷婷
案情
92岁母亲告两儿子
要求他们共同赡养
今年9月份,南安市法院梅山法庭收到一份起诉状。作为原告的黄阿婆是梅山镇人,出生于1920年,今年已是92岁高龄。本该是儿孙绕膝,享幸福晚年的她,为何还得与儿子对簿公堂?
阿婆诉状上写的被告分别是长子阿坚(化名)、次子阿旺(化名)。两个儿子的年龄分别为62岁和51岁。“我要求他们共同支付赡养费和医药费。”行动不便的阿婆,将一切法律事务委托法律工作者陈先生来打理。
立案后,法官前往两个被告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并了解具体情况。
法官走访了阿婆所在地村委会,并详细向被告阿旺进行询问。经过走访,法官了解到这起纠纷背后的真正原因。原来,多年前兄弟俩口头约定由阿坚赡养父亲,阿旺赡养母亲。后来两兄弟的父亲去世,母亲年过九旬,因阿旺在家具厂打工,收入较低,加上母亲体弱多病要吃药,阿旺不堪独自赡养母亲的压力,便要求哥哥共同赡养母亲。阿坚则认为当初双方约定由他赡养父亲,他已尽了赡养义务,既然约定了,阿旺就应独自赡养母亲。
调解
兄弟俩有赡养义务
各轮流赡养一个月
那么,陈氏兄弟口头约定的赡养事项,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呢?
法官认为,纠纷要妥善解决,调解的效果会比判决的效果更好,于是组织陈氏兄弟先到法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注重引导他们换位思考。
不仅如此,法官告诉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及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陈氏兄弟皆有义务赡养母亲。听了法官的这些话,陈氏兄弟皆当庭表示将回去与家人协商考虑解决方案。
因阿婆年迈、体弱多病,事情不能拖延得太久,法官快马加鞭,组织阿婆的代理人陈先生与陈氏兄弟到村委会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兄弟俩各赡养母亲一个月,并共同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等费用。看到两个儿子都同意赡养自己,黄阿婆撤回起诉。至此,这起纠纷案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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