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工程完成15日内 须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报讯 (记者 谢曦)泉州市各类炉窑众多,是减排的重要领域。目前,全市各地正全力推进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工艺陶瓷企业和其他各类中小燃煤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为进一步强化清洁能源替代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强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后15天内,必须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
按照通知要求,燃煤锅炉应淘汰拆除,或拆除其蒸汽管道、烟道,确保燃煤锅炉无法重新启用;陶瓷企业完成全部窑炉lng(液化天然气)替代的,应拆除水煤气发生炉,或拆除其水煤气管道。完成部分窑炉lng替代的,已替代lng的窑炉应拆除其水煤气的燃烧装置和管道,生产过程中只允许在首先使用lng窑炉且能力不足的前提下,方可启用水煤气窑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使用燃料设施。例如,企业的一期项目批准使用lng锅炉、二期项目批准使用燃煤锅炉,则不允许企业的一期项目在投入生产时停用lng锅炉而启用燃煤锅炉。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根据《泉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的要求,结合本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实际情况,明确本辖区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行业和领域,制订计划分步实施,并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执法监督管理,保障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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