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负责人私自借款还不起 公司无需为其还款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实习生 林岚 通讯员 柳龙超)作为项目部负责人,黄小冒(化名)以项目部名义私自对外借钱后无力还款,债权人黄大跃(化名)因此向法院起诉,向建筑公司催讨借款。惠安法院以黄小冒借款行为非职务行为,驳回了黄大跃的诉讼请求,黄大跃不服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2010年8月,福建省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个项目,黄小冒于去年6月7日被委派为项目负责人。同月12日,黄小冒私自以项目部的名义向黄大跃个人借款68万元,并在借条上的借款单位落款处加盖项目部公章,同时以见证人身份在落款处签名。
之后,双方为本案借款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发生纠纷,黄大跃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借款人黄小冒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黄小冒的借款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双方各执一词。黄小冒提供了76份工程支付凭证,以证明其将借款用于项目部,但法院审理查明,黄小冒提供的支付凭证上所载明的付款时间内,建筑公司与项目部并没有合作,因此认定黄小冒将借款用于项目部工程建设的主张证据不足,从而驳回了黄大跃的诉讼请求。
主审本案的法官介绍,黄小冒作为福建省某建筑公司委派的项目部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向黄大跃借款68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交黄大跃收执,但未能证明借款用于该公司承建的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黄大跃主张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频繁,纠纷后诉诸法律者日益增加。就本案而言,有人认为只要是与职务相关的,就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单位承担,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职务行为的认定应当从该行为与职务之间是否存在相当的关联进行考量。本案中,黄小冒对外借贷行为不因执行职务行为引起,也不在职务时间、地点范围内。经济活动中,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借款给企业的应及时由企业加盖公章确认,一来对借款合同关系进行确认后,双方不会因为借款法律后果发生纠纷;二来对借款的经手人是有效的保护,企业加盖公章确认后,便于经手人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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