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遗留ATM被取万余元 取钱男子被判缓刑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12月24日讯(记者 胡志法)
核心提示:
胡某在陪同事前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卢某遗留在ATM内的银行卡,便心生歹意,而后单独分六次领取10300元。此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在法庭上,胡某为自己的一时贪念付出沉重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放
一时贪念取走他人存款
2012年5月29日,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的银行卡被他人冒领10300元,后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调查,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资料,发现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卢某。
经查,5月29日13时许,胡某与同事陈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深沪支行的一台自动柜员机处,准备查询陈某的银行卡余额时,发现卢某取款后遗留在该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后陈某在另一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其银行卡余额后先行离开,胡某则在该自动柜员机上分六次共领取了卢某银行卡内的款项10300元。次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卢某。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他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鉴于胡某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处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点评
冒用他人信用卡触犯法律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犯罪的主要活动方式,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以及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等作案方式。本案被告人胡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支取他人名下的钱款,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冒用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持卡人将信用卡遗留在ATM上,被犯罪分子拾得并冒用;二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密码放在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直接使用密码支取钱款;三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放在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通过猜配密码支取钱款。
法官提醒各位持卡人,一定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明文件放在一起,信用卡的密码不能设为身份证号码或生日、电话号码等与身份证明密切相关的信息。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银行报失,冻结卡内资金,防止被犯罪分子冒用。设置短信提醒功能,及时掌握卡内资金变化情况。(晋江市法院 陈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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