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变城镇居民五年内 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
泉州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黄振奋
泉州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掌线96339时指出,因改制或重点工程建设
农民变城镇居民五年内 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
本报讯(本组文图:记者 陈凌鹭 王朝晖)24日,泉州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黄振奋带领市人口计生委政法科、技术科、监察室、宣教科、发展规划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等科室负责人,一同做客本社“政风行风直通车”栏目并接听热线,吸引了不少群众致电咨询。
接线活动原定于9点30分开始,但9点开始就有市民致电96339,希望与计生部门负责人直接对话。“家住丰泽区,由于所居住的农村改制为社区,夫妻双方由农民变成居民,还能不能享受农村人口生育政策?能不能申请第二胎?”“由于拆迁安置,原来住在农村现在搬到城镇居住,那还能享受农村人口生育政策吗?”……对此,黄振奋表示,按照《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或在设区的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该居委会已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自转制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满五年后不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但本人仍然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视为农村人口。
若因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农转非”即农业(农村)人口转为非农业(城镇)人口后,国家不安排就业的,可视情处理:就地安置的“农转非”人员,居住在农村,属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的,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就地安置的“农转非”人员,居住在城镇,属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的,自“农转非”之日起,五年内执行农村人口生育政策,期满后执行城镇人口生育政策;“农转非”后到城镇居住,属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的,自“农转非”之日起,五年内执行农村人口生育政策,期满后执行城镇人口生育政策。
农村人口生育政策在生育调节上与城镇人口有所不同,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还想再生育一个子女,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两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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