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63万元劳动报酬 惠安男子获刑一年半
东南网1月31日讯(通讯员 林镇中 吴思思 本网记者 谢玉妹)由于逃避支付65人的劳动报酬63万元,昨日,惠安人张某清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张某清于2009年8月承包石狮市周织制衣有限公司新厂房宿舍楼的装修工程,并将工程交由李某林等班组长,由其招聘工人施工。2011年5月,张某清拖欠李某林等65人工资人民币63万元后逃匿。经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张某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2年10月26日,张某清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所欠工人工资已全部付清。
石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清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6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3万元,属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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