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变“365” 工商局建立全天候机制
通讯服务类占投诉总量近五成
据统计,通讯服务类长期占据消费投诉榜单的首位,去年占投诉总量近五成,投诉内容包括违背消费者意愿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以及各类宽带纠纷等。如洛阳镇的吴先生曾在春节前的1月20日拨打10000要求办理宽带移机手续,客服承诺72小时内给予处理,但直到1月30日没有人前来处理。经工商部门调解后,电信方立即派员给予修理,当场向消费者赠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近一个月不能使用的宽带费78元。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售后服务也是消费者投诉量较大的类别之一,占总投诉量逾两成。张坂镇的王先生曾购买了一部2698元的手机,买来不久便出现对方听不到声音和屏幕时好时坏的现象,对此商家不予处理。东园镇的李先生也曾于3月购买一部手机,1个月后更换的新机屏幕又出现故障,而商家告知手机已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介绍,《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上述两则案例中的消费者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商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
食品安全投诉集中在变质过期
“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投诉集中在食品变质、过期等问题。”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如东园镇的黄女士曾在便利店购买了单价5元的散装蛋糕,回家时发现蛋糕虽在保质期内却已有霉点。何先生曾到洛阳工商所投诉,称其在洛阳一超市购买了两包共计73元的茶叶,回家后发现已过期2个多月。洛阳镇的饶先生也曾反映其购买的两罐单价368元的婴儿配方奶粉,已有黄色结块,而商家不承认该质量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亦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工商部门的调解,黄女士获得以一赔十的赔偿金50元,何先生获赔偿金573元,饶先生则收到全额购物款368元。调解终结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对其他变质、过期的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指导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定期盘点等食品安全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