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人撞人还是救人说法不一 车祸引发“罗生门”
一审 推定双方各担责50% 判报警人赔偿
事故发生后,小刚和阿英多次协商未果。去年2月,阿英将小刚起诉到石狮市人民法院,索赔18.9万余元。后又增加索赔数额。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推定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同等的过错和同等的原因力,由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小刚应承担50%的责任。由于他的摩托车没有参加包括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应先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的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阿英因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合计为19.58万元。因此,小刚应先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相应的赔偿数额12万元。超出部分他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3.79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刚应赔偿给阿英15.79万元。小刚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双方各执一词 救人还是撞人成焦点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阿英的代理律师认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发生事故,小刚以此为由是希望逃避法律责任;他事后报警是履行法定义务,绝非见义勇为;小刚还向交警提供了一个“银色小轿车撞倒阿英”的谎言,后来改口称是黑色的小车。由此可见,他一直是在避重就轻。
小刚的律师则认为,从两车的痕迹检验可知,两车无接触痕迹,交警也认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可知两车并没有相撞。小刚是出于好心帮忙报警,反被冤枉,实在不该。况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确定某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再后推定某人负有同等责任,而不是推定某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再推定某人负同等责任。为此,该律师认为小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记者与阿英联系采访事宜,未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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