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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作案时精神病发不担刑责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qz.fjsen.com 2013-04-02 08:04  涂传之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4月2日(记者 涂传之 通讯员 施昀 王秀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泉州首例强制医疗案,日前在惠安法院审结。到幼儿园拐走4岁女童的女子曾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发病期。由此,惠安法院3月25日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目前,曾某已入院治疗。

什么情况下适用强制医疗?能否解除?本文邀请本案主审法官释法。

【案件】

陌生女子骗走4岁女童

警方怀疑女子作案动机与不在身边的女儿有关,并将其送去做精神鉴定

去年12月14日上午,在惠安县城的山富幼儿园,女子曾某用一瓶饮料“骗”走4岁女童小萍(化名),警民百人彻夜摸查。

原来,曾某牵着小萍的手沿国道324线离开,警方根据周边监控录像,于12月16日上午,在惠安县城霞张社区抓获曾某,救出小萍。

经审查,35岁的曾某与小萍并不认识,她离异过,有一个12岁女儿,随前夫生活,其作案动机可能与不在身边的女儿有关,因为想把小萍当自己的女儿抚养。

民警透露,曾某落网后表现略显怪异。去年12月18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曾某被惠安警方刑拘;12月底,被送往厦门司法鉴定机构,做精神鉴定。

强制送入精神疗养院

报告鉴定,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免予刑事责任,但涉嫌拐卖儿童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强制医疗

至今年2月17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发病期间,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曾某不负刑事责任。

但曾某涉嫌拐卖儿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惠安法院根据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于3月25日作出对曾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当庭生效。在3月30日复议申请期限前,案件所涉双方无人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此之前的2月18日,其已被认定为免予刑事处罚,刑拘结束,曾某被民警和家属送入精神疗养机构,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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