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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卫战:“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qz.fjsen.com 2013-04-11 08:45  韩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长旺/漫画 老公老婆拉钩不如签字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4月11日(记者 韩影)婚后,不能说谎,不得出入色情场所,不得与其他异性太亲昵,若违反,需要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给对方……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拿到这样一份夫妻协议时,是一笑而过,还是认真遵守?

其实,这不是简单的婚姻保卫协议,它在法律意义上,可视为一份“夫妻忠诚协议”。

前几天,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史羊栓律师就接到这样一对小夫妻的咨询。夫妻俩阿兰(化名)和阿强(化名)都是泉州人,不久就要结婚,但曾受到感情伤害的阿兰,为维系长久的婚姻,和阿强拟了份感情协议,互示忠诚。

但这份协议,真的有效、真的会受法律保护吗?来看看律师的解答。

律师意见:

不离婚提赔偿

法院不会受理

阿兰和阿强的感情协议,实际是种“夫妻忠诚协议”。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婚姻法》上夫妻忠诚义务之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相互忠诚的契约,约定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权或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违约惩罚性合同。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出现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明确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过,这份协议中,关于给付对方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约定,却是无效的。因为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因一方不忠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男方违约导致离婚,全部财产归女方的约定,个人认为也是无效的。协议中所约定的“导致离婚”,侵犯男方主张离婚的权利,“剥夺一方人身权利的约定,都应视作无效”。另外,关于“不得说谎、不能夜不归宿”的婚后生活约定,这属于道德范畴,并非法律约定,自然也不具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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