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贩养吸供毒给同居女友 是否容留他人吸毒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5月16日讯(记者 韩影)惠安螺城镇一租房内,贵州人施某泽以贩养吸的同时,还无偿提供冰毒给同居女友吸食。惠安法院一审判施某泽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近日,泉州中院二审改判此案,认为施某泽给同居女友供毒,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
2011年10月至去年2月,施某泽向“四哥”(另案处理)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余冰毒分成3包贩卖,并让同居女友叶某英帮忙送货。去年2月16日,施某泽和叶某英在租房内落网,当场缴获冰毒19.66克及作案工具。警方还查明,施某泽多次无偿提供冰毒给叶某英吸食。
去年下半年,惠安法院一审认为,施某泽和叶某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施某泽多次为叶某英提供毒品吸食,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施某泽有期徒刑7年半,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叶某英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一审判决后,施某泽和叶某英双双上诉。
施某泽承认,自己有毒瘾,主要以贩养吸,而所卖出去的毒品数量不多,大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他和叶某英是未婚夫妻同居关系,共同吸食毒品,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叶某英则称,她每次送货都是受施某泽指使,并不知详细毒品数量,以此请求轻判。
近日,泉州中院二审改判施某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8000元,并维持一审法院对叶某英的判决。
泉州中院主审法官称,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场所可以是固定的,如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的房屋等;也可以是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另外,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也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施某泽之所以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是因为他与叶某英是未婚同居关系。”法官称,本案是两人同居时吸毒,施某泽在主观上,并没有专门为叶某英提供吸毒场所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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