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地保护反思:死景观与活生态 泉台探索合作发展
虎尾农博园区孕育了丰富的生态样貌,红色的“果实”其实是福寿螺在水草上产下的卵。
4立法展望
湿地保护法离我们还有多远?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湿地保护已经开始法制化,但是我国的三大生态系统中,只森林和海洋均已通过立法得到有效保护,唯独湿地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可以遵循。
我国的一些省市已经推出地方性法规、规章。《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从去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浙江将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在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市和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去年12月,参考了国际湿地保育与台湾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台湾“湿地法(草案)”已送审议,该草案以湿地生态保育及明智利用为原则,整体架构包含“重要湿地评选与范围划定”、“重要湿地规划”、“重要湿地保育利用”及“开发利用行为之回避、冲击减轻及生态补偿”等四项。
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的任秀慧、林幸助教授都对湿地补偿法进行了研究,他们为建立有效的补偿政策归纳出了6个要点:一是等效性补偿;二是补偿湿地选址;三是补偿的方法;四是补偿的时机;五是补偿的执行时程及管理;六是补偿准则及补偿货币。而台湾师范大学环境教育研究所环境安全卫生中心主任方伟达则认为,应以自由经济手段,减少人类在湿地开发行为上的负面影响,并采取补偿措施,运用湿地调查分析、价值预估、民众参与、资讯公开及进行复育等步骤方式,以建立完整的生态补偿制度。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不少亮点,值得地方和国家立法借鉴。他同时呼吁,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湿地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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