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被精神病”案追踪 安溪三院错误诊治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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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许文龙 黄连茂)因为经济纠纷,被哥哥送到医治精神病的安溪县第三医院后,安溪女子易某珍认为自己“被精神病”,故向法院起诉。近日,安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溪第三医院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原告易某珍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并收治,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38975元;原告的两位哥哥和母亲,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16703元。判决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2011年1月31日,易某珍与哥哥易某明、易某强发生经济纠纷。母亲陈某授意兄弟两人将易某珍强制送到安溪县第三医院,并向医院述称易某珍“敌对亲兄弟、兴奋冲动”。随后,易某珍被安溪县第三医院初步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并在医院非自愿性住院治疗57日,至2011年3月28日出院。2012年2月21日,易某珍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安溪县第三医院及几位亲属(详见本报2011年11月25日第8版、2012年2月26日第4版相关报道)。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易某珍被家属强制送到被告安溪县第三医院后,安溪县第三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原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并收治57日;安溪县第三医院不能做出正确诊治,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易某明、易某强、陈某作为原告的近亲,在与原告发生经济纠纷后,未能正确对待,而是将原告强制送到被告安溪县第三医院,并对安溪县第三医院述称原告有精神病,三人都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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