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撞索贬值费车主败诉 新规不支持“贬值损失”
长旺/漫画
东南网6月1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刚买不久的宝马车,停在路边被撞,维修花了17万元。在肇事货车支付维修费后,宝马车主许先生又将对方及其所投保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的“贬值损失”。近日,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驳回许先生的诉求。
此前,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诉求,全国各地法院判法不一。经办律师称,去年12月21日,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开始施行,未将“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案情】宝马车主索贬值费 相隔一年判法不同
2011年6月27日晚11时许,许先生的宝马车停在石狮市区九二路水头街,被一辆货车撞上后,因惯性追尾前方一辆小车,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石狮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本事故全责。许先生的车则在一个月后修复出厂,货车司机所在单位替他付了16.9万余元费用。然而,当年8月,许先生又将货车司机及其所在单位、货车所投保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贬值损失。在此之前,他曾委托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后宝马车贬值损失为7万余元。
去年2月,石狮法院一审判决,由肇事货车的投保公司支付车辆贬值损失65672元。保险公司上诉后,去年6月,此案被泉州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泉州中院认为,车辆贬值可分“经济性贬值”(受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的贬值)和“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两种,本案中,许先生的宝马应为“实体性贬值”,但石狮法院审核认定的65672元,实际为经济性贬值。
去年12月22日,石狮法院重审后,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石狮法院认为,许先生所诉求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因此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许先生随即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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