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发出通知:35℃以上高温天露天作业要补贴
本报讯 (记者 叶舒雯 通讯员 孙明阳)为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在支付职工高温津贴方面,用人单位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月200元支付高温津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也应当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高温津贴。同时,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9.2元支付高温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通知》还明确,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对于高温作业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月底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将组织一次对有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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