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老人不当获利20万元遭起诉 因对方转错账户
东南网8月21日讯(通讯员 陈伟莲 吴思思 本网记者 谢玉妹)汇款时汇错账户,收到20万意外之财的石狮户主却迟迟不现身。近日,石狮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的纠纷案件。
今年1月13日上午8时,广东佛山的80后小伙周某由于急需向朋友的账户汇入20万元,便通过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开设的账户将款项汇出,匆忙汇出后周某才发现所汇入的账户并非自己真正想汇入的账户,而是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开具的他人账户内,一时焦急万分。
据悉,2013年1月13日上午8时,周某(男,1980年出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由于急需向朋友的账户汇入20万元,便通过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分行开设的账户将款项汇出,匆忙汇出后周某才发现所汇入的账户并非自己真正想汇入的账户,而是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开具的他人账户内,一时焦急万分,由于担心款项被取走,周某便马上咨询、聘请律师帮忙周旋、处理事宜,希望能够尽快取回自己的款项。
但事与愿违,几经周折,经律师多方查询方知汇错的该账户是石狮市灵秀镇钞坑区一个叫蔡某(女,76岁,汉族,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新钞坑区人的)高龄老人开设的账户。由于钞坑片区拆迁,导致蔡某现居住地不明,当地村委会也表示无能为力,不知蔡某现居住去向,村委会提供了蔡某近亲属的电话号码,经联系,对方表示不予理会,也不配合提供亲属蔡某的具体居住地址。
由于担心账上款项被转走,周某申请了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供20万元现金担保,冻结了周某账上相应的20万元现金。并将相关的案件文书通过公告的方式刊登在石狮日报上,使得案件的审理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石狮市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蔡某作为受益方,周某作为受损方,两者之间因周某在电子网银转账过程中的操作失误行为,导致其自身损失款项20元,万而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开设的账户上增加20万元存款,两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蔡某财产的变动无法律上的原因,同时周某错误存在蔡某账户上的款项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给付原因,即或为债务消灭、或为债权发生、或为赠予,故蔡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周某。依照法律的规定,蔡某理应把款项返还给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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