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工基本医保政策 五种情形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关键词2 年限不足
按上年度平均工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
按照《通知》要求,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3 企业破产
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提前退休人员,除了按有关规定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外,对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还需按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对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用人单位的提前退休人员,应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同年龄段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4 医保中断
中断缴费超3个月未补 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泉州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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