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起超标电动车将停止办牌 应悬挂好车牌
[提醒]
应规范悬挂好车牌 骑车随身携带行驶证
早报讯 (记者 郑瑞卿)超标电动车将于10月16日起停止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届时警方将开始查处无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交巡警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已经取得电动车牌照的市民应该规范悬挂车牌,牌照共有大小两块,大车牌挂在电动车后,小车牌则挂在电动车前。此外,市民还应该随身携带行驶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今年6月7日正式出台。《通告》要求,7月1日起,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区域内市民合法拥有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合标电动自行车可长期登记挂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登记上牌以后,可以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超标车所有人应于2013年7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申请临时登记上牌,2013年10月16日起停止办理。
市民如果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可以极大节省时间,市民可以先登录泉州市公安局交巡警网站(www.qz122.gov.cn),点击“交通新闻”一栏“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须知及表格”阅读上牌流程,下载相关表格,自己先准备好相关材料。
只有收款收据没有发票的市民,可携带《电动自行车归属证明》,到社区或单位盖章,车辆属单位的,还可提前填写好《电动自行车业务委托书》。
此外,市民可自行用 A4白纸和铅笔拓印出完整并清晰可辨的车架号。市民还可自行拍摄2张电动车相片,照片要求大小为6cm×9cm,颜色为彩色。拍摄时,应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
据悉,2013年6月8日前(不含6月8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超标车和合标车)办理登记上牌需要提交的合法证明有: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收款收据等。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若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交暂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应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2013年6月8日后(含6月8日)购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提交的合法证明有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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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起超标电动车停止办理上牌
本报讯 (记者 李凯龙 通讯员 邱文峰)记者昨日从市交巡警支队了解到,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10月16日起,将不再受理超标车报牌。
民警介绍,市民如果还有未办理的超标电动车,请及时到市区21个挂牌点报牌,已经报牌的,请及时悬挂车牌。10月16日起,无牌无证电动车将不能上路,违反者将面临处罚。市民若出现车辆遗失、行驶证遗失、牌照遗失,应及时申请注销牌号或者是补办行驶证、牌照。
10月16日起,全市21个报牌点将缩减,只剩下4个交巡警大队为合标车受理报牌业务,因此市民申请办理上述补换牌证等业务,须到区交巡警大队登记点办理。据悉,申请补换牌需8.5元,申请补换证需1.5元。
民警重申,办理电动车报牌时,市民应持《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拓印膜、2张照片、购车发票、合格证原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登记点申请登记上牌。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及复印件。其中,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缺一不可;市民提供的收款收据必须为圆形章,不能为方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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