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工复产审批流程 (一)工业企业 1. 对因订单交货期在即,不复工复产可能会引起违约赔偿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市工信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工信局审查认可后向所属镇域指挥部发函,所属镇域指挥部在收到工信局函件及企业提交的申请复工复产备案登记相关材料后,负责组织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并向市工信局报备。 2. 对其他工业企业,由企业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具备的情况下,向所属镇域指挥部提交申请复工复产备案登记相关材料,所属镇域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并向市工信局报备。 (二)商贸流通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类商贸流通企业申请复工复产的,由企业向所属镇域指挥部提交复工复产备案申请表,所属镇域指挥部现场核查后出具审批意见,并向市商务局报备。 (三)建设工程企业 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复工时,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建筑工程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评估表》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和所属镇域指挥部实地联审合格后,方可开工复工。 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复工申请,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照上述安排和要求受理、核查、审批。 此外,参照上述安排和要求,农业种养场户采收、清洗加工申请复工复产,由所属镇域指挥部受理,经审核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4日前批准复工复产;渔船申请出海作业生产,由所属镇域指挥部受理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符合出海作业防控条件的,在2月20日前批准出海作业生产。 四、复工复产批后监管 1. 企业经批准复工复产后,所在镇域、村(社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落细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复产企业防控安全不留死角。申请复工复产暂时未获批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已到场人员,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2. 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归口指导职责,根据核查批准和镇域指挥部报备的情况,总体把握本行业企业开工复工复产节奏,必要时可以全市统筹调剂,避免扎堆开工复工复产加大防控压力。同时,采取面上宣传、点上指导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复工复产企业认真按照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商贸流通、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导则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3. 交通部门要在畅通复工复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人员进出、物流配送通道的基础上,会同各镇域指挥部共享人员、车辆流动信息,全力加强入口管理,坚决杜绝湖北和武汉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员工提前流入我市。 《通知》表示,将强化工作纪律和执法力度。对在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中不担当、推诿扯皮,导致符合复工复产条件企业迟迟未能获批复工复产的单位和个人,经企业主动申诉,市效能办调查核实后,给予效能告诫; 对在组织申请复工复产企业现场核查时,作风漂浮、敷衍了事,导致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没有到位情况下贸然复工复产,造成疫情防控隐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情况严重的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照企业开工复工复产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坚决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惩处;对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将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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