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8日,惠安县紫山镇村民陈大木和陈成(均为化名)的家属代表来到紫山司法所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起羊群惹出的纠纷终于在诉讼前化解。 案情回放 2023年11月24日下午,陈成饲养的羊群逃窜到陈大木的农田里损毁了庄稼,陈大木发现后找陈成讨要说法和索取赔偿。由于意见不合,双方由争吵到产生肢体冲突,年过古稀的陈大木因此摔倒受伤,造成肋骨骨折,后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警方处理时,陈大木家属强烈要求追究陈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陈成受到行政拘留15天。让他无法接受的是陈大木家属提出高达2.2万元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要求。陈成再三表示,自己患过大病村里无人不知,现还处于恢复期,实在无意滋事斗殴,况且互推造成对方受伤后,自己主动提出赔偿并预付医药费,可对方还是不依不饶,以致他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内心已是不平。对于陈大木家属索要赔偿时,陈成坚决回绝,并有鱼死网破的念头。 对此,陈大木整理相关证据,准备到法院对陈成提出诉讼,这将使事态发展更加复杂。随后,派出所和村干部了解情况后认为,如果以诉讼方式寻求赔偿难以真正化解纠纷,并有可能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请求紫山镇调委会提前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任务后,紫山司法所老陈、老赵两位调解员立马展开工作,通过深入详细了解案情和调取出警时的笔录,分析了纠纷焦点,理清了调解思路:年近花甲的陈成患过大病,没有经济来源,且生性倔强,目前正处于情绪激动的心理时期,一时难做思想工作。于是考虑从他的家属入手,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到造成对方伤害应承担的责任,主动赔偿,才能彻底化解纠纷。但工作开展并不顺利,陈成家属坚持认为,既然对方一味“逼”陈成吃”牢”饭,又支付了不少医药费,现在已互不相欠,并且以为调解是为偏袒陈大木一方考虑,于是极力抵触。面对这样的局面,调解员并不气馁,而是一次次上门耐心等待,寻求沟通,终于其家属被调解员的真诚所感化,同意听听对方的要求。 于是,调解出现了转机。调解员与他们交谈时,并不急于进入主题,而是通过唠家常、关心陈成近年身体恢复情况,从而拉近距离,由此获得信任感。而后因势而导到这次羊群惹祸产生的纠纷,再征求他们对陈大木受伤的处理意见,劝导他们从情、理、法思考问题,并认真给他们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人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者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耐心解释《民法典》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规,劝导他们认识如不依法赔偿的话,对方通过诉讼索赔,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资金应诉,最终可能摆脱不了败诉的局面。如果坐下来和对方好好协商,说不定得到对方谅解而降低赔偿要求,何乐而不为?听完这番劝说,陈成家属有所改变,表示只要对方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他们会认真考虑。 调解员和陈成家属沟通有了进展后,又马不停蹄地与陈大木见面。当陈大木了解来意,口气十分强硬,撂下一句“不赔偿,没得说,法庭上见”的狠话。这时,调解员并不急于劝解,等他激动情绪慢慢平稳后,与他共同回忆两家以前温馨和睦的关系及平时事无大小的亲切互动。兴许受这些旧情的触动,陈大木感慨道:“其实以前我们关系确实不错,或许这次他不是故意伤害我。”这时调解员感觉时机成熟,趁热打铁劝导:“如果你坚持走诉讼途径,谁也不会阻拦,但这样可能会把双方的关系推到不可挽回的地步,都是左邻右舍,抬头不见低头见,何不各退一步好好协商,这样你既能得到赔偿又肯定得到邻里称赞,你掂量掂量。”听了调解员真情的劝导,陈大木轻轻点头表示认可。 在双方态度有所松动的情况下,又经调解员多次劝解协调,陈大木不再“漫天要价”,陈成家属也体现出诚意,使相关的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终于一起赔偿纠纷在即将进入诉讼程序前止步。于是,在派出所、司法所、村干部等见证下出现本文开头一幕。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民事纠纷案例,解决此类案件受害人的伤害赔偿令人煞费苦心,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人民调解或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从而达到诉求目的。可这一解决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又往往不能彻底化解矛盾,而采用人民调解,既能快速解决纠纷又能有效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达到彻底化解矛盾的效果。本文中的调解员能以情、理、法巧妙疏导纠纷双方在诉前止步,并自愿选择调解。通过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说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矛盾化解,这种处理结果,不仅达到了较好的调解效果,也促进了社会和谐。(陈金枝 赵振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