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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 法院判处股东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4-11-30 11:03:52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谢玉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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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关恒 陈瑜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7月1日施行以来,公司治理领域迎来了一系列重要变革,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备受关注。这项规定不仅为经营主体投资提供了更多机遇,也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一起案例,某一人模具公司拖欠13万元及违约金。该公司唯一股东林某由于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模具公司财产,需对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概述

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 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晋江某铸造厂(原告,经营者王某)与晋江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唯一股东林某)因加工款纠纷对簿公堂。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模具公司应返还原告铸造厂加工款14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后,模具公司支付了一些加工款,但仍拖欠13万元及违约金未付。

由于铸造厂已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王某承继,王某遂起诉请求林某对模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林某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模具公司财产,尽管模具公司为一人公司,林某仍需对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出具完整审计报告 可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介绍,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删除了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部分特别规定,允许一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且这些一人公司还可以继续设立更多的一人公司,鼓励经营主体进行投资,激发市场活力。然而,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缺乏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容易出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或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借公司形式逃避个人债务责任,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仅当一人公司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时,公司才具备独立人格,否则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为一人公司的治理敲响了警钟。

法官提醒,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合规运营、防范风险是确保自身权益与公司稳健发展的关键。首先,公司务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晰、独立核算,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界限。公司所有资金往来应如实、完整且连续地记录于财务账册与会计凭证之中,并明确标注金额与明细。其次,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适时出具完整、连续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或在涉及特定情形时,准备股东与公司往来专项审计报告。这些报告将成为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有力证据,有效避免因财产混同而陷入连带责任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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