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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不足冒用亲姐身份登记 姐状告妹“讨名字”
qz.fjsen.com 2010-04-16 12:2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姓名权被侵犯为由

姐姐状告亲妹妹

行政诉讼的失败,让姐姐再次陷入困境。在和妹妹私下协商无果后,她将妹妹和妹夫告上了法庭。姐姐以对方“严重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要求妹妹和妹夫登报检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陈丽诉称,由于妹妹和妹夫的“结婚证”无法撤销,不仅让她进一步陷入重婚之嫌,而且在计生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困扰,另因户口被迁走,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但妹妹也提出,当时办理结婚证时用姐姐的身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曾经过姐姐的同意,而且还有母亲可以作证,因此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判定,根据妹妹和妹夫的过错程度和影响范围,应向陈丽当面赔礼道歉,但陈丽要求登报道歉的理由不充分;同时,妹妹和妹夫没有造成陈丽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了一定痛苦,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5万元偏高,可酌情减为5000元。

目前,姐妹俩是否上诉尚未确定。

【庭审焦点】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庭审中,陈美指出,她是在姐姐结婚前,将姐姐的户口迁入夫家的。在姐姐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知道她的身份已被妹妹顶用,“村委会不可能第二次开出未婚证明”。因此,她认为,姐姐早在1997年前后就已知权利受到侵犯,至其提出诉讼时,已明显超过了2年的普通民事诉讼时效。

姐姐则认为,她此前一直在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证明、办结婚登记手续,且村委会确实开出了“未婚婚姻证明”,因此并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冒用,而是在办二代身份证时才发现的。

法院审理认为,姐妹两人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姐姐在何时知道名字被冒用”,所以姐姐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认定为获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按这一时间来算,并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是否侵犯姓名权

庭审中,姐妹对于冒用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但妹妹指出,只有实施了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姓名权”。但是,她并没有侵权行为,且当时得到过姐姐的同意。而姐妹俩的母亲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出庭作证。主审法官也认为,这仅是妹妹单方的陈述,无法采信。

“知道妹妹结婚是理所当然的事,但陈丽并不知道妹妹冒用她的身份与人结婚登记,这也是合理的。”主审法官表示。

法院最终认为,在本案中,陈美因未达到法定婚龄,为达结婚目的不择手段,故意假冒姐姐的姓名,取得结婚证。她的丈夫许力明知此事,仍然选择与假冒他人姓名的人登记结婚,两人的行为是违法的,直接侵犯了陈丽的姓名使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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