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被诬偷车 村民为名誉状告车主和小偷讨要清白
qz.fjsen.com 2011-08-16 09:00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业界说法

警方有义务消除误解

“众目睽睽之下,我被戴上手铐,大家都以为我是小偷。”钟火来认为,那种场合之下,警方不能给他戴上手铐,“我现在需要一个道歉。”

就此,晋江市公安局一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那种场合下,作为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钟火来,警方是可以给他戴上手铐的,并没什么不妥之处。

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根据《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当时钟火来并没脱逃和反抗等行为,警方传唤时,完全不必要给他戴上手铐。”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吴情树和某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在钟火来已被证实清白的情况下,警方有义务到村里给他恢复名誉,消除村民对钟火来的误解。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肖容滨 薛静媚 文/图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