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城事要闻 > 正文
并非借贷都能“转正”“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qz.fjsen.com 2011-11-24 08:07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禁止转手放贷 利率不得超标

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刘向晖教授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不是洪水猛兽,它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林文锋律师介绍,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可以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而分为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和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林律师称,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如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林律师提醒,实践中,有一些是变相民间借贷,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都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谢玉妹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