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出台《企业自主创新意见》 4年欲孕50精英
东南网-石狮日报2月11日讯(记者 周进文) 在石狮市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大会上,石狮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力争实现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引进1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成50个产业人才高地,培育50名科技领军人才;全市拥有创新型企业1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30家;新增国家级科技项目10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20项、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50项,实施本市科技项目300项;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12%、10%以上。
在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大力培育一批国家、省、泉州市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支持建立以科技型龙头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列入科技经费扶持计划的、与国家重点大学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经专家评审立项后,给予扶持资金15万—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研究所合作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经专家评审立项后,给予扶持资金5万—10万元。
《意见》提出,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经权威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或评审,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奖励15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先进的奖励7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研制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全面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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