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规定慈善机构按时逐笔“晒单”引多方热议
压力动力能力不足
信息透明前路还长
此前,有业内人士曾总结了慈善机构信息公开不足的三大原因:一是压力不足,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强制规定,制衡环境没有形成,不披露不会有任何处罚;二是动力不足,能不披露就不披露,披露了不会得到好处;三是能力不足,信息收集整理、归档发布,需要人力、技术的支持,制度、网站的建设需要资金,实力较弱的慈善机构很难做到信息的充分公开。
如今,《规定》出台,压力已经到来。我们期待,随着《规定》的深入实施,动力问题、能力问题,将逐步找到解决的突破口。
【政策直击】
不愿公开的信息
均须事先“约定”
公开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但要怎么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作为《规定》的牵头起草方,市纪委常委张加萍表示,在《规定》出台前,监察和民政部门通过多次调研、问卷、座谈摸底,力求“因地制宜”制定最合理有力的细则。
这一点得到了慈善机构的认同。市慈善总会办公室黄主任告诉记者,有关部门在征求意见时,曾经提出要将所有捐赠人的信息完全公开,“但我们提出,有些捐赠人是不愿意公开身份的,有的甚至连我们都不知道这笔款项是谁捐的,还是通过银行才找到他们,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这样的想法最终得到了采纳,《规定》提出:“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属于特例(但必须事先与慈善机构进行约定,否则均应公开)。”
信息公开的时限
比国家规定要短
记者注意到,相比民政部发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泉州出台的《规定》中,信息公开的时限要至少缩短一半,包括: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信息;其中,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公开,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公开。
“规定更严格,是基于泉州自身条件考虑的。”张加萍介绍,因为国家的规定会考虑到地区差异,而泉州目前一部分慈善机构做得较好,所以有了“更进一步、更细化”的要求。
不过,对尚在学习《规定》的慈善机构而言,细则方面尚有不解之处,如针对“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时间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就有人提出:“拨付”二字应该如何界定?“通常从拨付到到账会有延迟,假如我们拨付出去,一个月后,对方还没收到钱我们就先公开了,怎么办?”
确保信息公开真实
下半年将进行抽查
怎么保证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张加萍表示,下半年,监察部门将对慈善机构进行抽查,并且,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也将依法对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慈善机构的诚信记录。慈善机构如果公开虚假信息,监察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2-02-23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慈善机构应按时逐笔“晒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