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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讨债闹出悲剧 欠债者自杀债主判赔2万

qz.fjsen.com 2012-03-12 09:42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法院 吴某存在过错 承担次要责任

吴某到底该不该为李某之死负责呢?南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两次向吴某借款合计7000元。借款后,从2010年8月20日至8月31日,吴某每天打电话向李某催讨。吴某向李某讨债时不是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而是连续通过电话催讨,并且发给李某的信息内容带有一定的威胁性,给李某造成心理上的压力,精神上受到刺激,而李某又比较脆弱,受到刺激而自杀。采用这种不当方法讨债,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的死亡,吴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李某的死亡系自杀,主要责任在于他自己,吴某不当的催讨债务行为只是李某死亡的次要因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吴某赔偿李家2万元。

吴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讨债合理 也要合法

这是一个令人唏嘘的案件:一方自杀身亡,一方要赔钱。对于两家来说,是两败俱伤。从法律上来讲,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保护,欠债还钱,自古以来均是如此。借钱方应当在约定的还款之日到来时,及时还钱,才不至于成为被告。这也是诚信的问题。从借款一方来看,通过正常途径讨要,无可厚非,可以协商。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通过发信息威胁,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能让对方马上还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出借人完全可凭借借条等相关证据,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求助于司法。

相关案例

还钱未收回欠条

反倒成了被告

2009年,阿奎(化名)跟一个叫阿远(化名)的人合伙搞养殖,但是亏损了。扣除亏掉的本钱,阿奎还得给阿远5000多元。当时阿奎手头没有这么多钱,就给阿远打了张欠条。一年后阿奎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还给阿远,找他要欠条时,他说一时找不到,就没给。今年年初,阿远却把阿奎告上法院,叫阿奎返还5000多元欠款和2000元利息。阿奎到银行查,还能打印出当时的汇款记录。阿奎想知道,这可以作为他的抗辩理由吗?

苏志松:根据民事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阿奎在结欠之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阿远偿还了欠款,只要该款项的收款账号是阿远的账号,即可证明其曾经还款的事实;除非阿远能够另行举证证明,该银行转账的5000多元系其他用途的款项。

责任编辑:谢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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