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时政> 泉州要闻 > 正文

大中专毕业生泉州就业可落户 家属可随人才迁入

qz.fjsen.com 2012-06-20 07:55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筑巢引凤,泉州市引进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记者昨日从市公务员局了解到,泉州市已正式出台相关《意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

□早报记者 张文璟

大中专毕业生

在泉州市就业可落户

据介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含体育部门引进的“柔性引才”)和各种科技、管理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泉州市工作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离校前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者,或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泉州市城市、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实际工作已满2年(需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有稳定住所,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毕业生和人才

均可“先落户后就业”

凡有意来泉州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其本人户口可随其档案先挂靠在市、县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实就业单位后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就业所在地。

与泉州市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与泉州市人才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人才派遣机构集体户。

集体户人数要求

放宽为“15人以上”

泉州市集体户设立条件“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20人以上”调整为“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5人以上”。

各级公安机关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设立集体户,同时将根据公民的需要以镇(街道)或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社区公共地址,供符合准迁条件、稳定住所为出租私房的公民及其随迁人员落户。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