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泉州就业可落户 家属可随人才迁入
筑巢引凤,泉州市引进人才及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记者昨日从市公务员局了解到,泉州市已正式出台相关《意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
□早报记者 张文璟
大中专毕业生
在泉州市就业可落户
据介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含体育部门引进的“柔性引才”)和各种科技、管理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泉州市工作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离校前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者,或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大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泉州市城市、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实际工作已满2年(需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有稳定住所,可将户口迁入泉州市。
毕业生和人才
均可“先落户后就业”
凡有意来泉州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其本人户口可随其档案先挂靠在市、县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实就业单位后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就业所在地。
与泉州市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经办人事代理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与泉州市人才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其本人可将户口迁入人才派遣机构集体户。
集体户人数要求
放宽为“15人以上”
泉州市集体户设立条件“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20人以上”调整为“符合办理集体户口条件人员要达到15人以上”。
各级公安机关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设立集体户,同时将根据公民的需要以镇(街道)或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社区公共地址,供符合准迁条件、稳定住所为出租私房的公民及其随迁人员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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