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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一女子指使男友讨债酿下命案 要承担责任

qz.fjsen.com 2012-08-01 12:37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三四年前,小美(化名)到泉州晋江工作。去年,朋友阿旺(化名)找她借钱,说是母亲重病,急需用钱。因平日里关系不错,小美借给他一万多元,希望能帮上忙。

原本,小美并不急着要阿旺还钱。两三个月前,小美却从其他人口中得知,阿旺母亲并未生病,找自己借去的一万多元都被他乱花掉了。感觉受骗的小美当下找到阿旺,让他还钱。

一开始,阿旺央求小美给他时间凑钱。再后来,他干脆就躲着小美,电话也不接了。

小美越想越气,找男朋友小亮(化名)诉苦,让小亮叫上朋友,无论如何想办法帮她要回借出去的钱。上个月,小亮带上老乡小天(化名)和朋友阿灿(化名)去找阿旺,让其还钱。在交涉的过程中,双方起了争执。争执中,小天用刀刺死了阿灿,闯下大祸。

警方介入调查后,小美、小亮等人都被抓了起来。

一听小美被抓,小美的朋友们都很担心。他们有些困惑,事故发生时,小美没在现场,人也并非她杀的,她需要为此负责吗?如果要,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黄必良:虽然小美是因为朋友阿旺借钱不还,出于讨钱的目的,才找男朋友小亮叫上朋友帮忙,其本人并没有到现场也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按一般人的理解,小美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不难看出,按刑法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罪责自负原则推导,成立共同犯罪,一是二人以上有共同故意,二是有共同行为,而共同行为不仅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当然还包括组织指挥行为,对于共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处刑。本案中小美主观上为讨债,要求男朋友小亮叫上朋友“无论如何”要帮她要回欠款,该授意本身就包含有故意伤害的意思,其本人虽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但小美主观上指示后表现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表明了小美这种主观故意在客观行为上之落实,小美对于小亮以及小天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观上是预知并持放任态度的。因此,小美作为指使者和纠集者,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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