咽喉炎要人命? 法院:人死没鉴定医患责任对半分
法院下判决 各承担50%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患者庄阿婆因“右咽峡损伤感染”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22万余元。
阿婆死亡后,鉴于原告、被告双方均没有及时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死者火化之前也没有提出进行尸体检验以查明死因,以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查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对患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原、被告负有同等举证责任。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1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0%损失。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1万余元赔偿后,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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