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南安卖房未告知 弟弟起诉:不能卖给城里人
起诉:
状告住建局要求撤销房产过户
接到施振返的诉状后,陈炳贤一家立即将南安住建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住建局今年1月6日颁发给施振返的南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1220120007号《房屋所有权证》。
陈炳贤认为,涉案房屋是农村住宅,土地属于柳城杏莲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住宅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另外,根据《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第60条等相关规定,由于施振返是溪美街道城镇居民,而不是杏莲村的农村居民,不是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不具备购买该房屋的身份条件。
大哥:
房子归他一人所有 自己有权卖掉
法院受理了陈炳贤的诉讼,并追加了陈振金参与案件的诉讼。
对于弟弟的说法,陈振金昨晚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说,当时,住宅产权为自己因办厂需要独资建设,独资缴纳相关规费,并于1997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一人,并非陈炳贤所说的共有财产。
至于2008年8月25日双方所签的分房协议书,陈振金认为协议是无效的。他称,2000年和2002年,他因欠银行的贷款和材料商的货款,被告到法院,因无力偿还,法院于2001年查封了他的这幢房子。2011年4月到9月,他借款还了债,房子才获解封。2008年8月25日,该时间段房屋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状态,他不能处理房子,因此该协议无效。如果协议生效,则证明他和弟弟在他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共同合谋恶意转移财产。
他还称,卖房前,自己跟弟弟协商,卖房后也根据交易价格,拿出15%卖房款给弟弟,当时弟弟也答应了。此前曾经有人想出价400万元购买,后因故黄掉了。原本曾答应给弟弟的65万元也不可能了。这次到手的卖房款250万元,他想拿出二三十万元给弟弟,但弟弟仍坚持要65万元才肯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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