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南安卖房未告知 弟弟起诉:不能卖给城里人
买方:
善意买得 过户合法有效
施振返则认为,自己购买陈振金的房子,是善意的。
在电话中,施振返承认自己的户口是城市居民,但他坚持认为,自己向陈振金购买房屋是双方善意的合法买卖,该房子的住宅产权登记为陈振金个人所有,并非共有财产。
“买卖协议达成后,我依法缴交了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住建局也为我和陈振金的买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整个过程合法有效。”施振返还说,自己先前并没找陈炳贤一方协商买房之事。
一审:
原告非共有人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陈炳贤败诉。
法院认为,南政房溪字第971035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振金,而非陈炳贤,亦未登记陈炳贤为共有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陈炳贤并未拥有南政房溪字第971035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确权的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住建局依据陈振金的申请,将陈振金所有的该证的权属登记,变更为施振返所有的南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1220120007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行政行为与陈炳贤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炳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陈炳贤的起诉。
对于这个结果,陈炳贤难以接受,很快就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日前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至昨日还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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