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闹离婚 法官:生活困难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8月27日讯(记者 王诗伟)阿福(化名)和小美(化名)短暂交往后登记结婚,婚后却发现性格不合,要离婚。生活比较困难的阿福要求小美退还订婚时的9万元彩礼,但被小美回绝。
近日,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宣判,女方小美返还给生活困难的男方阿福3万元彩礼。
两年前,阿福经别人的介绍,认识了小美。经过短暂的交往,两人很快结婚登记。但婚后,双方却发现彼此性格合不来。一次吵架后,小美回到娘家生活。小美和阿福一分居就是一年半。最终,两人都决定离婚。
家庭生活拮据的阿福,在和小美订婚时,找别人借钱凑足9万元和三个戒指等金器给小美作为聘金彩礼。确定要离婚后,阿福希望小美能够退还这些彩礼,并且要求小美给他支付另一部分经济帮助。阿福的这些要求,小美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经调查审理,法庭认定,阿福当时在订婚时确有给小美家送去9万元和三个金器等彩礼,其中9万元的里有5000元是用于办酒席,实际聘金是8万5000元;另外,法庭经过查证也认定阿福的家庭确实比较困难,但女方小美的家庭也并不富裕。最终,法庭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酌情判决小美退还3万元给阿福。
□法官解析
“离婚后,由于婚前给予聘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一定的彩礼。”经办的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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