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免责声明”是否免责? 律师:视情况而定
走访 多处停车场 均有“免责声明”
方先生的例子并不少见。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各大停车场、商场、餐饮店发现,“免责声明”无处不在。
在市区丰泽街泉州商城广场,几百个停车位里停满了各式各样的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离停放点不远处的遮阳伞下,三四名身着保安制服的工作人员正围在一起聊天。
在电动车停放处,也有一名保安坐在椅子上看管车辆。然而,在这些电动车附近,记者发现两块崭新的钢制指示牌,上面写着“温馨提示:免费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请车主上好防盗锁,如有丢失、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
在市区一家大型商场,两百多个寄物柜摆在商场门外,方便前来购物的顾客寄存物品。而在这些寄物柜上方的墙上,一张海报上写着“寄包须知”:本寄物柜为免费自助式寄包使用,属服务性质,非保险柜,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请于营业时间内使用,隔日不负责保管责任。请妥善保管好钥匙,若有遗失,后果自负。
调查中,记者发现,不少停车场、商场、餐饮店、娱乐场所多标着“车损自负”、“丢失后果自负”等“免责声明”。
律师 是否免责 要视情况而定
商家单方面设定的“免责声明”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进而轻易地帮助商家免除责任?对此,记者咨询了泉中律师事务所刘志民律师。
他介绍,“免责声明”在《合同法》上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商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布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比如,公共汽车上标有“行车时,头、手请勿伸出窗外,否则后果自负”、用餐时餐馆“温馨提醒:防止小偷拎包,请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物品,否则后果自负”等提示,是以一种合理方式请对方应尽注意义务的条款,可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此类的“免责声明”是有效的。
而在停车场停车,如果是专人看管并可提供相关收费和保管凭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此时如果停车场发布“车辆丢失,后果自负”的免责声明,则不具法律效力。而方先生未能提供相应的收费和保管凭证,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免责声明”还是有效。
“一旦所谓的‘免责声明’单方面限制另一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刘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因遭遇“免责声明”产生麻烦,应保存相关证据,可就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咨询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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