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女子刚刑满再行窃 要不要劳教各方“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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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劳动教养审批透明度 公开聆询会颇有法庭辩论味
本报讯 (记者杨佳彬)一年的劳动教养时间是否合理?身体情况不佳、家庭需要她照顾能否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昨日,一场颇有法庭辩论味道的公开聆询会在泉州市拘留所举行。
今年10月8日,违法犯罪嫌疑人吕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市区涂门街一家超市偷盗水果、卫生巾等价值150多元的物品。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向警方报案,吕某、黄某被当场抓获。办案民警表示,吕某以上违法事实,有吕某陈述,违法行为人黄某陈述,证人证言,证据登记清单、户籍证明和工作说明等材料予以证实。
此外,民警在调查中发现,2011年9月21日,吕某因犯盗窃罪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鲤城公安分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决议》第三条,对吕某呈报劳动教养一年。与此同时,警方依法告知吕某享有申请聆询的权利和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权利,吕某随即申请聆询。
昨日9时30分许,公开聆询会开始。泉州市公安局劳教办民警,吕某,鲤城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吕某家属以及户籍所在地、家庭所在地的街道、派出所、村(居)委会等代表参加聆询会。
在案件聆询辩论阶段,吕某表示,自己患有胆结石、病毒性肝炎等疾病,不适宜在拘留所内接受劳动教养,此外,家中还有一个脑瘫的儿子需要照顾。她告诉聆询人员,自己已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给她改过的机会,并充分考虑身体健康、家庭因素,允许所外接受劳教。随后,参与聆询会的代表纷纷发表看法,吕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派出所代表建议,考虑到吕某家庭因素,对其进行所外劳教。
10时30分许,聆询会结束,泉州市公安局劳教办将根据聆询会中办案民警、嫌疑人、代表们的发言进行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人员。
记者了解到,聆询会工作程序是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特定劳动教养案件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拟劳动教养人员,符合聆询条件的,首先要告知其依法享有聆询的权利。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聆询,也可以申请回避或放弃聆询。在聆询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等问题,向聆询机构进行陈述、辩解。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和单位等相关人员可派代表参加旁听。这项工作可以增加劳动教养审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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