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被撞乘客受伤 出租车公司一审判赔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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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被撞乘客受伤 公司赔偿近3万元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黄春屏)小陈乘坐的出租车被撞,导致他脑震荡、骨折。近日,经鲤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小陈损失近3万元。
去年6月28日,小陈乘坐刘某驾驶的闽ctb1××出租车,在国道324线与范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激烈碰撞,小陈受伤严重。他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小陈的伤情为脑震荡、右舟骨骨折。接受8天的治疗后小陈出院,他遵医嘱休息了18周。后因伤情反复,他又到另外两家医院进行治疗。今年2月2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陈骨折的护理时间自受伤日起需3个月。
小陈花了不少治疗费。今年6月,在赔偿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小陈将闽ctb1××出租车所在的公司——泉州市出租车有限公司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
据悉,经主管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出租车司机刘某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但在小陈看来,他乘出租车时,与被告存在出租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运送他的途中,负有保证他人身安全的义务。因被告未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他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鲤城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泉州市出租车有限公司承认小陈在乘坐公司的出租车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及住院治疗的事实,因此,小陈与被告之间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在运送乘客的途中,负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事实上,被告未能尽责,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被告赔偿小陈2.98万元。法官介绍,在这起事故中,小陈有两种方法为自己维权,一是以出租车公司未能保证乘客安全进行起诉;二是直接状告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司机范某。作为原告,他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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