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跑路被抓 泉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政策解读
三种欠薪情形可定罪
如何理解“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进一步解释,具有下列5种情形中的一种就能定罪:
1.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3.虚构债务、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假象,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4.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支付的;5.其他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而有支付能力,但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在责令支付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政策执行
四部门联手共查
日前,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提出严格的工作流程,确定相应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的,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借故拖延移送。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进行审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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