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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随手一抛楼下差点“中招” 请“手下留情”

qz.fjsen.com 2012-11-27 15:14  蔡培仁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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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人可判刑

据了解,在全国,高空抛物伤人,甚至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事件常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度,全国住宅小区仅因高空抛物造成的纠纷案件就达2000余件,未上升到法律诉讼的高空抛物争议还没有统计在内,其中造成重大伤害事故约180余件,造成死亡事故的不少于20件。

2011年2月25日,四川人朱某为贪图方便,将一个装着白灰的铁桶直接从三楼窗户扔出,不幸砸死楼下一男子。晋江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高空抛物在现在的城市越发频繁地出现,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一旦砸到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曾办理过上述朱某案件的法官分析说,高空抛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最高可判处死刑;另一种是意外事故。法官说,比如现在很多人家都在窗台养花或者放些硬物,狂风一过,可能将这些东西吹落窗台;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不小心碰到这些东西,致其坠落,结果砸到人。对于这种意外事件,当事人(或物主)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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