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近日颁布 农户可成立互助保险机构
本报讯 (记者吕斯达)“农业‘靠天吃饭’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征,因此,新出台的法规为了尽可能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发展,旨在为农民建立一套公共风险保障制度。”日前,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十日内进行农业保险赔付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来了一个定心丸啊!” 吴大伯是南安市康美镇的生猪养殖户,国务院近日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让他激动不已。吴大伯告诉记者,回想起去年上半年那场猪蓝耳病的情形,至今仍然心有余悸。而现在,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终于被明确,像他这样的养殖户,终于不用提心吊胆“靠天吃饭”了。
“农业保险一来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二来可以盘活资产。在流转土地上建设的这些固定资产——食用菌大棚,参加了农业保险以后就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对于新颁布的条例,南安金淘一家食用菌合作社的负责人也在持续关注着。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著名学者党国英表示,目前我国粮食生产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生产能力还不稳定,一旦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利益将面临严重损失,而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农民避免“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境况。
“条例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泉州市农业局相关人士介绍,这一条款明确保障了投保农户的权益。在该人士看来,农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农业保险在解决农业自然风险方面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让农民愿意种地,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关键。而农业保险制度大大降低了农民因天灾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农民种地的意愿。”
降低农业生产自然风险
《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不再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而是扩大为“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这样的规定可谓是众望所归,不仅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作用,也为包含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但实际运作当中,一些互助保险组织的运作也很成功,为农民切实解决了保险保障缺失的问题。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农业部主导成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以来,已累计承保渔民近600万人(次),承保渔船近40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近4000亿元人民币。仅在我市,今年上半年全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就收取了1178万余元。
“未来本地农户与涉农产业的经营者,还可以像成立合作社一样发起农业互助保险机构。”泉州市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去年9月,全国第一家互助性质的农村保险组织机构慈溪市龙山镇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正式对外营业。该互助社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由龙山镇农民自愿参加,凡参加的农民具有股东和投保人的双重身份,盈利可以分红,亏损风险共担。
“这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的保险组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局限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服务网络,往往不能充分深入乡村及产品设计和定位。”对此,泉州市农业局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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