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停车费明年实行新标准 一天最高收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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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停车费明年实行新标准
泉州市重新核定市区停车费标准:计时道路车位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22时至次日8时也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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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 郑瑞卿 实习生 兰荣辉)泉州市物价局出台《重新核定泉州市区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将于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要求,在泉州市区道路车位停车22时至次日8时不得收费、30分钟内不得收费,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35元。
收停车费要有执照
须给统一税务发票
新标准规定,凡在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内经营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经营服务单位,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停车场(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有专人管理,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志,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收费时段内,停放车辆发生责任事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停车场(点)应及时到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作统一格式的收费公示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即计时或计次)、计费单位、文件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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