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新规明确校车管理 驾驶人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
申请流程
教育交通公安部门审核
记者了解到,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是否发放许可。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的一天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等安全设备,对于专用校车还将审查校车外观标识。此外,政府批准的使用许可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资格等也是审查的要素之一。
而对于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标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驾驶人资格
必须无酒驾醉驾记录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
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是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想成为一名校车驾驶人,需要向县级或者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同时,申请校车驾驶员还需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酗酒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对申请人出具《业务不予受理通知单》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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