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出现价格争议 可向物价部门申请调解
本报讯 (记者 张珺 王宇)在日常生活中,针对市场行为的价格争议屡见不鲜。今后,如果当事双方出现了符合条件的价格争议,可以直接向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省物价局表示,这种行政调解的方式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简便。在《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两年后,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明确了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
需符合四个条件
群众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符合四个条件才能启动争议调解程序,即: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举个例子来说,一件商品的销售如果出现价格争议,当事人要有理有据且对方同意调解方可提出诉求,否则更多的可能需要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七种情形在调解范围外
据了解,《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七种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的情形,包括:(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这其中如购买水货手机,就因属于非法渠道购买,而不适用价格争议调解。
周期短且成本低
按照规定,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省物价局表示,价格争议调解这种行政调解显著特点在于行政机关调处矛盾纠纷符合我国传统习惯和民众心理,调解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尤其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专业技术等特殊纠纷往往适合行政调解,而且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简便。
据泉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试行2年来,我市各级物价部门已接受市民相关咨询数百件,共受理价格争议调处申请10件,全部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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