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被迫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司法一般不予认定
阿依(化名)跟丈夫王某分居六七年了。前段时间,她回到家里,丈夫逼着与其发生关系,她反抗无用。
阿依说,自己与丈夫是相亲后结婚的,婚后才发现性格格格不入,没什么共同语言。她发现无法与丈夫继续生活下去,遂提出离婚,但丈夫死活不肯。无奈之下,她只好远走他乡,到外地打工了。
几年来,她不肯回到缺少爱情的老家。眼看着年龄越来越大,得为自己的将来打算,她不得不回到老家,准备与这场婚姻来个彻底了结。
阿依说,回到家里,丈夫就逼着与她发生性关系。她极力反抗还是没用。事后,她越想越伤心,觉得丈夫的行为就是强奸。她想报警,又缺乏勇气,于是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呢?
葛宁律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强奸,但若因男方的暴力强迫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伤,则可以按照故意伤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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